-----2019年04年01日
第一條 加班的界定
1、公司提倡高效率地工作,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,不提倡加班。
2、加班系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,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,必須繼續工作者,稱為加班。加班分兩種: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。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,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,稱為應急加班。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,稱為計劃加班。
第二條 加班申請手續
1、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,應事先申請,由公司批準后方視為加班。
⑴工作日加班者,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17:00前,把經過部門主管/經理批準的《加班審批表》交到總部的人力資源部,收到《加班審批表》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,包括日期和鐘點。
⑵休息日加班者,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一個工作日的17:00前,把經過部門主管/經理批準的《加班審批表》交到總部的人力資源部,收到《加班審批表》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,包括日期和鐘點。
⑶法定節假日加班者,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的17:00前,把經過部門主管/經理批準的《加班審批表》交到總部的人力資源部,收到《加班審批表》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,包括日期和鐘點。
⑷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無法事先提出申請者,相關部門主管/經理需要向人力資源部經理加以額外的書面說明,并且需要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:00前補交《加班審批表》。
⑸加班時間到22:00止,超過22:00不算加班,但特殊情況需事先提出申請并經部門主管/經理批準,并由部門主管/經理書面告知人力資源部,否則超過規定時數部分不予計算加班費。
⑹加班審批表上需要注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,實際加班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,部門主管/經理需要以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。
⑺公司強制執行加班需要事先申請的做法,員工若不能在規定時間遞交《加班審批表》或事后不能及時補交者,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。
2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,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。
⑴公司可根據其經營情況,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(以下簡稱為“延長工作時間”)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。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,原則上以30分鐘為單位。
⑵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,每天一般不超出1小時;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,每天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,一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。如果因自然災害、事故及其它原因,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,需緊急處理以及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司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的,不受本條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。
第三者 加班的排除
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:
1、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旅游及其他娛樂活動;
2、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后的娛樂活動;
3、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;
4、公司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的值班;
5、未經公司安排或未經公司審批的加班加點。
第四條 加班待遇
1、加班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:
⑴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:當地最低工資/21.75/8小時X工作時間X150%
⑵休息日加班費:當地最低工資/21.75/8小時X工作時間X200%
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:當地最低工資/21.75/8小時X工作時間300%
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請參照當地人社部相關文件
2、對于休息日加班的員工,公司將首先安排員工調休,無法在加班后6個月內安排調休的,公司將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加班費。
第五條 違法加班的處罰
1、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,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,否則將以曠工論處。
2、在加班期間遲到、早退者,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、早退論處。
3、加班期間消極怠工,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,取消加班待遇。
4、為獲取加班補償,采用不正當手段(如“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”、“虛增工作任務等”)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,一經發現并核實,取消加班待遇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第六條 值班的界定
公司于節假日及工作時間外應辦相應事務,除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將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:
1、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;
2、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;
3、預防災害、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;
4、需要處理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值班時間
1、員工值班安排表由行政部門編制,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。并應置值日牌,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并懸掛于明顯地方。
2、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。
3、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: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起止;夜班下午五時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。
第八條 值班事務的處理
1、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行處理,事后方可報告。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,應立即通報并請求主管領導辦理。
2、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:
⑴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。
⑵非職權所及,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。
⑶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,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。
第九條 值班待遇
員工值班,公司可以安排調休,無法安排調休由公司發給值班津貼,值班津貼每次10元。
第十條 值班紀律
1、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,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,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。
2、值班員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,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并通知行政部門,出差時亦同,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。
3、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,擅離職守的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并不予經濟補償金。
4、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,使公司減少損失者,公司視其情節給予獎勵。
第十一條 附則
1、本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,可以予以修訂。
2、本工作手冊經2015年12月10日自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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