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----2019年04年01日
本公司(江蘇全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)所稱離職指公司與員工因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。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說明如下:
1.1辭職
已簽訂合同員工要求辭職的,須由本人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,公司按國家及當地有關勞動法規辦理;如未按規定提前提出辭職申請,因此給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,公司將做相應追償。
1.2辭退
1.2.1已簽訂合同員工被公司辭退者,公司將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本人,并根據辭退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發放補償金。
1.2.2凡有下列情形者,員工將被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辭退,并依照國家及地方有關勞動法規定發放補償金:
①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,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,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;
②連續考核3次不達標者;
③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再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公司與員工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;
⑤適用于法律、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應被辭退的情形。
1.2.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即時辭退而無須事先通知員工,無須提供任何補償:
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:
學歷及履歷存在不實。
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的相關材料。
累計請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。
累計遲到、早退超過4次的。
書面考核未達標的及未按規定完成相應業績的。
②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、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或以上及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紀律的;
③被證明提供的個人資料與實際不符者;
④嚴重失職、瀆職、營私舞弊、揮霍資材,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者;
⑤觸犯黨紀國法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;
⑥涉及私自查詢客戶通話記錄,泄漏客戶信息造成客戶投訴或者損失者;
⑦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1.3合同終止
勞動合同期滿,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,為合同終止,并按國家及地方相關勞動法規辦理離職手續。
1.4自動離職
1.4.1在勞動合同期限內,員工未書面通知公司而擅自離開公司者,視為自動離職。
1.4.2自動離職人員在回公司辦理完離職及工作交接手續之前,沒有提供勞動的部分,公司不予結算工資。
1.5離職手續的辦理
員工辭職或被公司辭退、合同終止,均須辦理如下手續方可正式離職;
① 填寫員工離職表格;
② 辦理相關工作交接;
③ 交還有關文件資料、辦公用品、通信工具、職員證等相關物品;
④ 退還借據及其他相關款項;
⑤ 若員工與公司簽有培訓或其他協議,離職時須按照相關協議或約定執行。
1.6其他約定
①加班工資計算執行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計算;
②加班與值班參照公司相應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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